首页 > 税收之窗

十一起沈阳上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来源:华商晨报     

  住宅项目预征率从1.5%提至2% 避免房企因资金紧张,造成税款拖欠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宋雪)从10月1日起,沈阳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宅项目预征率从1.5%调整到2%,非住宅项目从3%调整到4%。
  昨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调整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其中住宅又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沈阳市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设置标准,按照住宅和非住宅设置了预征率。目前,沈阳市住宅项目预征率为1.5%,非住宅项目预征率为3%。
  通过沈阳与全国同类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比较分析发现,沈阳的执行标准偏低,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后因资金紧张不能及时补缴税款,造成拖欠税款现象,因此调整沈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阅读次数:349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