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8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一些专家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积极评价。回顾过去,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的决定,下发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决定从当年9月1日起,给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实施后的几年中,国家有关政策发生了变化:2002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下发《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规定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才能退税;2000年,《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发布;2004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又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了修订;从2004年7月开始,东北地区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及国家部委职能的调整等,这些变化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对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财税〔2006〕61号和日前出台的国税发〔2006〕111号一起,打出了一套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调整组合拳。
“对比新老政策,有三大明显变化!”具有多年税务工作经历的纳税筹划专家庄粉荣对政策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一,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缩小。
老政策(财税〔2006〕61号、国税发〔2006〕111号下发前的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要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以上,即可成为退税主体,对企业从事的业务性质没有限制。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办理退税。
新政策则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才能申请退税。将从事上述业务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退税范围之外。此外,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也就是说,东北地区已经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被排除在退税范围之外。
第二,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采用新的判定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投资项目属于可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对项目范围的判定标准发生了几次变化: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标准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范围判定标准是经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新政策明确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
第三,享受退税设备的范围得到放宽。
老政策规定,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是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同时规定,对被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比较新老规定,不同之处在于新政策取消了设备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不予退税的规定;取消了老政策中“购货合同中列明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的限制,只要是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也可以办理退税。此外,新政策还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从而填补了委托承建工程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空白。
专家庄粉荣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结合政策的变化,为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支了以下三招:
第一招:由于新政策限定了可退税的企业范围,企业应注意纳税人身份和业务的筹划。对于货物生产和销售企业来说,在购买国产设备之前,需要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就难以获得有关税收优惠;而对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则需要将开发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即将普通住宅业务与其他业务区分开来。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有关业务分别核算存在操作上的风险,一旦被税务机关认为有关业务划分不清,就可能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比较安全的做法是,以项目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公司,从而使从事普通住宅开发业务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招: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事前筹划。新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事先明确该设备是总公司使用还是分公司使用,然后按使用主体办理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1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否则就可能导致办理退税困难,特别是对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异地经营的,还可能无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三招:新政策中可退税的设备范围有了明显变化,因此企业在采购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采购主要设备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件和备件的采购,因为只有在《项目确认书》中确定的设备和配件才能够享受退税优惠。有人认为,以后采购配件和备件同样也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修理用备件等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却不能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两者的优惠力度是不同的。二是对于外包项目,应当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使采购符合委托代购要件。如果不构成委托代购,则无法享受退税优惠。
庄粉荣:中国注册税务师,著名税收筹划专家,本网特聘在线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