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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1》重点内容导读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一、本章大纲 
一、税法概述 
(一)了解税法的概念 
(二)了解税法的特点 
(三)掌握税法的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与税法适用原则 
(四)熟悉税法的效力 
(五)掌握税法的解释:立法解释、执法解释、司法解释、字面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 
(六)掌握税法的分类:分别按照税法内容、税法效力、税法地位、税收管辖权所作的分类 
(七)了解税法的作用 
(八)了解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九)了解依法治税的目标 
(十)熟悉税收执法与监督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三、税法要素 
(一)了解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人、负税人、代扣代缴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熟悉课税对象的规定 
(三)熟悉税率的规定:利率税率、累进税率与定额税率 
(四)了解减税免税的基本规定: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 
(五)了解纳税环节及纳税期限 
四、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了解我国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二)熟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二、重点导读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税法的概念: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 
(二)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三)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四)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 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与其它税法原则相比,税收公平主义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关于税收争诉法的原则。(五)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2.税法的时间效力:从税法的生效与税法的失效两个方面进行掌握。 
(六)税法的解释 
1.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执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2.按解释尺度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 
(七)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的机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税务行政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信息获取制度。 
2、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效力依次从高到低。 
3、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税收通则法在税法体系中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 
4、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  
(八)税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注意多选题)。 
(九)依法治税 
注意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与具体目标、依法治税的实现途径。 
(十)税收执法 
1.税收执法的特征: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裁量性、具有主动性、是有责行政行为。 
2.税收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存在的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十一)税务行政监督 
1.分类 
以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划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以监督的时间顺序划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划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2.几种主要的税务行政监督方式 
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主体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四点:注意选择题目)。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即征税一方),也包括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即纳税一方) 
3、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 
2、变更: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等5点。 
3、消灭(注意)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年)、纳税义务的免除、某些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两种:自然人、法人。 
注意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几个概念: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纳税单位。 
二、课税对象与税率 
  
三、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可以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四、减税、免税 
1、按照减免形式划分: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2、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五、纳税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1、按期纳税。 
2、按次纳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注意时间上的要求。 

第四节 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宪法+单行税法。 
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由增值税、消费税等组成。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等12个税种。 
三、教材变化内容 
1.“税法的分类”中增加了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的特点、税务行政程序制度、税收基本法、国际税法等内容,更换、扩展了税务规章的内容; 
2.“依法治税”中增加了依法治税的实现途径; 
3.“税收执法与监督”中增加了税收执法的内容; 
4. 更换、扩展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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