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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11讲:企业所得税(十一)

    (1)企业分立的含义。 
    (2)注意: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见例题(教材49页)。
 
减免税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得税收优惠: 
 [例题]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 )。(2002年考题) 
A.免征1年     B.免征3年 
C.免征5年     D.暂免征收 
答案:D 
〔解析〕:测试考生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清楚。 
 
    来源: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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