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弥补亏损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税额扣除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缴纳时,从其应纳税额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对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除允许纳税人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法进行税额扣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实际操作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所得税调整项目金额得出应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包括: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费用,如工资支出、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等前面说明的项目;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少计未计应税收益。
纳税调整减少额为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如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
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优惠税率征收。
来源:中华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