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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法定”业务各地情况有区别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开展何种业务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 
  比如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亏损企业的亏损核定及税前弥补亏损、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或“两个低于”工资形式的工资清算、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流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事项。南京市地税局还公布了可以从事上述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和广州市国税局则共同发布《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决定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查账征收的广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即要求纳税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查账报告。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13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中介机构获得了鉴证财产损失的“准法定”业务;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又以13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等涉税鉴证业务。为此,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士备受鼓舞。 
  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展开,很多地方的中介机构并没有获得预想中的“准法定”业务,各地情况存在很大不同 。

  来源: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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